基本信息
| 地区 |
天津 天津市 |
采购单位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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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核心商圈自有厅招商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招商人根据评选委员会 |
中标金额 |
*** |
| 联系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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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商公告
本招商项目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项目,招商人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现进行公开招商,特邀请有意向
的的潜在参选人(以下简称参选人)参选。
1.、项目概况与招商内容
1.1项目概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核心商圈自有厅 招商项目,门店名称津市建设路 111 号面积 60 平方米;门店名 称津市市华盛通讯店面积 60 平方米;
1.2 招商内容
1.2.1 引商合作模式:
1.2.2 引入合作商数量:
1.2.3 门店置换要求、服务费标准、业务积分目标、履约单价等 2、参选人资格要求
2.1 参选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 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商人
2.2 参选人应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
2.3 其他要求:厂商资质、门店数量、终端零售量要求等
2.5 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参选人,其参选将
被否决。
4、招商文件的获取
4.1 招商文件获取时间: 2026 年 5 月 20 日 00 时 00 分至 2026 年 5 月 22 日 24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
4.2 招商文件获取方式:
现场获取:参选人应委托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复 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向招商人了解有关信息并获取招商文件:
5. 参选文件的递交
5.1 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参选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3 日 0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5.2 纸质参选文件递交地点: 津市建设路 111 号津市电信公司四 楼
5.3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招商人不予接收参选文件: 5.3.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3.2 未按照招商文件要求密封的;
5.3.3 未接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招商文件的。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 招 商 公 告 仅 在 在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电子招标 平台(https://zb.chinaccsscm.cn)上发布(选择其中一个),其他媒介转载 无效。
7. 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招商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
地址:津市市建设路 111 号(津市电信局)联系人:
***
电话:
***
纪检监督电话:13342566199
第二章参选人须知
1、总则
1.1项目概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核心商圈自有门 店公开招商。
1.2 招商方式
1.2 公开招商:是指招商人以招商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选
1.3 招商组织形式
本项目由招商人自行组织的方式进行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
1.4 资格审查
1.4.1 本招商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资格预审
1.4.2 资格预审是指在参选前对参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 格预审方式的,资格条件已经在招商文件发出前的“资格预审文件”
中做出规定。
资格后审是指由评选委员会根据招商文件的规定对参选人进行
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招商人必须在招商文件中详细规定资
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要求;
(2)其他业绩要求;
(3)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参选人,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5 参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情形一:无任何运营商经营经验者不得参与
情形二:有倒卖客户信息资料、违规经营等违法经营者不得参与 1.6 参选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参选人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招商有关的费用。
1.7 保密
参与本次招商的各方应当对招商文件和参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
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招商文件
2.1 招商文件的组成
2.1.1 招商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招商公告
第二章参选人须知
第三章评选办法
2.1.2 招商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招商公告”
与招商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招商
公告”为准;
2.1.3 招商人在招商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 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参选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 要求和条件,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
2.4 招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4.1 参选人对招商文件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招商人对招商文件 进行澄清。
2.4.2 招商人应当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发给所有获取招商文件的 参选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2.4.3 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参选文件编制的,应当在 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2 日前发出,不足 2 日的,招商人应当相 应顺延参选截止时间。
2.4.4 参选人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通知招商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
2.4.5 所有关于招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招商文件的补充部 分。当招商文件、招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
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5 招商文件的异议
潜在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
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 1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商人应当自收到异议 之日起 2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商活动。已经处理
过的异议,没有提出新的理由、主张,不予受理。
3. 参选文件
3.1 参选文件的组成
参选人应当按照招商人要求制作并递交参选文件,参选文件应该
应包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参选人基本信息表、廉洁参选承诺书、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参选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业绩情况表、点对点应答。
3.2 参选文件的编制
3.2.1 参选人应当按照招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参选文件,参选文件 应当对招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2.2 参选人应当认真阅读招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 技术规范等。参选人没有按照招商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参选人
没有对招商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参选人的风险,并可能
导致其参选被否决。
3.2.3 参选人递交的参选文件以及参选人与招商人就有关参选的 所有往来函电均应当使用中文。参选人递交的证明文件和文献可以使
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当译成中文,在解释参选文件时以中文
译本为准。
3.2.4 参选文件应当使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并加盖单 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参选文件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 委托书。参选文件应当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
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4 参选有效期
3.4.1 参选有效期从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参选有效期: 天。在此期间,参选人不得要求撤销或者修改其参选文件。参选有效期不
满足招商文件要求的参选将被否决。
3.4.2 在原定参选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商人决 定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参选人提出延长参选有效期
的要求,参选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参选人同意延长参选有效期
的,不得修改其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参选保证
金有效期;参选人拒绝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其参选失效,参选人有权 收回其参选保证金。
3.5 参选保证金
3.5.1 本次招商收取参选保证金 0 元。
3.5.2 参选保证金是以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递交,参选保证金 有效期到 5 月 23 日(应当与参选有效期一致)
3.5.3 招商人最迟应当在发布招商结果后 15 日内向参选人退还参 选保证金(不计利息)
3.5.4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参选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参选人在招商文件中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参选的;
(2)中选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商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商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商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
(3)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其他规定:
3.5.5 未递交参选保证金或者递交的参选保证金有瑕疵的参选将 被否决。
3.7 参选文件的式样、密封和标记(递交纸质文件适用)
3.7.1 参选人应当编制一份参选文件“正本”和参选人须知前附 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和“电子档”,副本为正本复印件。参选文件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档文件 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7.2 每份参选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档应当分别装订,并于封 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档”字样。
3.7.3 参选文件应当按照招商文件规定密封包装,并于封装封面 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档”字样。密封的所有粘接缝
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
3.7.4 外层包封应当写明招商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并注明 评选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参选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
便参选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3.7.5 递交参选文件时,招商人应当对符合招商文件规定密封和 标记的参选文件进行签收。
4. 参选
4.1 参选文件的递交
4.1.1 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4.1.2 纸质参选文件递交地点:
4.1.3 参选人所递交的参选文件不予退还:
4.1.4 出现以不情形时,招商人不子接收参选文件: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商文件要求密封的;
(3)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
(4)未按照第一章“招商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招商文件的。
4.1.5 递交参选文件的参选人不足三家的,招商人可对两家参选 人继续组织评选,或与一家参选人定向谈判(按招商方案规定明确) 4.2 参选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4.2.1 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参选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递 交的参选文件。
4.2.2 参选人修改后的参选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 按照招商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
4.2.3 参选人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应当书面通知招商人。招 商人已收取参选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参选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
4.2.4 参选人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后,不得在参选有效期内撤 销其参选。否则招商人有权不退还其参选保证金。
4.3 异议参选人对评选有异议的,应当在评选现场提出,招商人 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评选
5.1 评选委员会
评选由评选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
评选的过程和结果。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保密。
5.2 评选原则
5.2.1 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5.2.2 评选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 素、标准和程序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
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选依据。
5.2.3 部分参选人撤销参选文件或者被否决参选后,有效参选不 足 3 个的,评选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继续评审的需在评选报告中说 明继续评审的理由。
5.3 评选方法
5.3.1 本项目评选所采用的评选方法为综合评估法的。最大限度 地满足招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参选,应当推荐为中选
候选人,量化的标准和权重应当在招商文件中明确规定 5.3.2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选方法。
5.4 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评选委员会依据综合打分结果进行排序,据综合打分排名由高到
低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
5.5 评选报告
评选完成后,评选委员会应当向招商人提交评选报告和中选候选
人名单。
6、中选
6.1 确定中选人
6.1.1 招商人根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 定中选人
6.1.2 在签订合同之前,中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 履行合同、不按照招商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被
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商人可以按照评选委员
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
可以重新招商。
6.2 中选人公示
6.2.1 采用公开招商方式的,招商人应在发布“招商公告”同一 媒介公示全部中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2.2 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商项目的评选结果有异议 的,应当在中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6.3 中选通知
6.3.1 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前,中选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参选人应当主
动告知招商人。
6.3.2中选人确定后,招商人应当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通 知未中选人。
6.3.3 中选通知书是招商档案和合同的组成部分。
6.3.4 中选通知书对招商人和中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选通知 书发出后,招商人改变中选结果或者中选人放弃中选的,应当承担法
律责任。
7. 合同签订
7.1 履约保证金
7.1.1 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当按照向招商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7.1.2 中选人不能按照招商文件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 中选,其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商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参选保证金
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2 合同签订
7.2.1 招商人人和中选人应当在招商有效期内,根据招商文件和 中选人的参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商人和中选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
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2.2 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商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商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参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商人的纪律要求
招商人不得泄漏招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参选
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参选人的纪律要求。
参选人不得相互串通参选或者与招商人串通参选,不得向招商人
或者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以其他 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参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选工作。
8.3 对评选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 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不得 使用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选。
8.4 对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 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 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 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
第三章评选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总分共 100分,其中经营资料项目 20 分,其中代理商能力项目 30 分,历史业绩项目 20 分,门 店月度能力项目 30 分。评选时,评选委员会按照招商文件规定 的量化因素和权重比值打分,评选委员会全体成员对该参选人打分的 算术平均值为该参选人的最终得分。
| 序号 | 评分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 1 | 经营资料 | 具有工商、税务执照、法人身份证 | 20 |
| 2 | 代理商能力 | 门店年度租金、积分销售能力 | 30 |
| 3 | 历史业绩 | 往年业绩完成率,配合度 | 20 |
| 4 | 门店月度能力 | 门店终端运营、销售能力 | 30 |
| 5 | | | |
| 合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