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202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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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天津 天津市 | 采购单位 | 天津市财政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复康院区提升改造项目云平台及核心应用建设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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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2026〕18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2026〕18号)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7日 发布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一、项目编号
TGPC-2025-D-1406
二、项目名称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复康院区提升改造项目云平台及核心应用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3号楼14层1409室
被投诉人: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二楼
相关供应商: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255弄4号3楼B29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1.本项目两次进行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澄清时间未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未顺延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影响了我公司投标文件的编制,未对投标日期进行顺延。
2.可信云认证,包括:面向一云多芯的专有云技术能力要求证书、一云多算技术能力要求证书、一云多芯稳定性评估检验证书(先进级)、一云多芯PaaS平台能力检验证书(先进级)、一云多芯平台性能检验证书、一云多芯laaS平台能力检验证书(先进级)、一云多芯云管平台能力检验证书(卓越级)并非国标检测项,招标文件将上述指标对应的检验证书作为评分项,且自发布招标公告至开标仅有20天时间,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3.将本科(或以上)人员学历设定为评审因素,与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
4.将人员社保作为评审因素,与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忽略了刚刚入职的员工,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5.总体设计方案评价评分规定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6.项目整体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规定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7.Devops部署及联合开发方案评价评分规定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8.售后与运维服务方案评分标准规定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9.基础网络环境设计方案评价评分规定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审查情况
经审查,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9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天津市财政局
2026年3月27日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2026〕18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2026〕18号)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27日 发布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一、项目编号
TGPC-2025-D-1406
二、项目名称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复康院区提升改造项目云平台及核心应用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东华医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3号楼14层1409室
被投诉人: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二楼
相关供应商: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255弄4号3楼B29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1.本项目两次进行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澄清时间未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未顺延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影响了我公司投标文件的编制,未对投标日期进行顺延。
2.可信云认证,包括:面向一云多芯的专有云技术能力要求证书、一云多算技术能力要求证书、一云多芯稳定性评估检验证书(先进级)、一云多芯PaaS平台能力检验证书(先进级)、一云多芯平台性能检验证书、一云多芯laaS平台能力检验证书(先进级)、一云多芯云管平台能力检验证书(卓越级)并非国标检测项,招标文件将上述指标对应的检验证书作为评分项,且自发布招标公告至开标仅有20天时间,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3.将本科(或以上)人员学历设定为评审因素,与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
4.将人员社保作为评审因素,与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忽略了刚刚入职的员工,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5.总体设计方案评价评分规定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6.项目整体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规定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7.Devops部署及联合开发方案评价评分规定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8.售后与运维服务方案评分标准规定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9.基础网络环境设计方案评价评分规定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审查情况
经审查,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9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天津市财政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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