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关于付海洋诉天津市捷嵘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6〕第83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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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天津 天津市 | 采购单位 | 付海洋诉天津市捷嵘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6〕第83号)仲裁裁决书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天津市捷嵘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付海洋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6〕83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付海洋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付海洋:
本委受理的你诉天津市捷嵘迅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6〕83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付海洋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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