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关于赵云雪诉天津市西青区汇科图文设计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985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所属地区:天津市 发布日期: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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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天津 天津市 采购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赵云雪诉天津市西青区汇科图文设计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天津市西青区汇科图文设计中心: 本委受理的赵云雪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985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赵云雪与被申请人天津西青区汇科图文设计中心于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天津西青区汇科图文设计中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云雪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690.8元;三、被申请人天津西青区汇科图文设计中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云雪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840.8元;四、被申请人天津西青区汇科图文设计中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云雪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7908.05元;五、被申请人天津西青区汇科图文设计中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云雪2024年防暑降温费299.22元;六、被申请人天津西青区汇科图文设计中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云雪2024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71.86元;七、驳回申请人赵云雪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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