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中色(天津)新材2026年年度深加工产品氧化服务项目

所属地区:天津市 发布日期: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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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天津 天津市 采购单位 中色(天津)新材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外协表面处理产品技术质量协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外协表面处理产品技术质量协议 甲 方: ***(盖章) 地 址: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紫光路86号 日 期: 乙 方: 公司(盖章) 地 址: 日 期: 1.目的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信与实现双赢的原则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旨在建立甲乙双方最基本的铝产品表面氧化技术及质量要求,以及产品质量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明确合作双方在产品质量保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供需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内容。 2.技术要求 2.1乙方应按产品技术质量协议的条款和甲方技术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执行,并按甲方要求进行供货。 2.2乙方必须具备与甲方技术、质量要求相应的生产、服务能力,以及产品试验、检测等资源。 2.3供货产品 :需进行表面处理的各类铝产品。 2.4技术要求细则 2.4.1乙方确保按照甲方产品的表面氧化处理要求进行氧化生产。 2.4.2外观要求:颜色和光泽应均匀一致。 2.4.2.1不准许有流痕、气泡、夹杂、凹陷、暗斑、针孔、划伤、露白、腐蚀印、裂纹、电击伤、粉化、浮色等缺陷及任何到达基体金属的损伤。 2.4.2.2不准许有槽液、电解液残留(允许有轻微的封孔残留并可擦拭),通孔、盲孔孔内不得有药液残留物,孔四周表面不得有花斑。 2.4.3色差要求: 氧化膜的颜色应均匀一致,目测不能有色差。 同一批生产的铝产品不能有目测可发现的色差(不包括因铝产品本身或材质差异造成的色差),对要求色差高的特殊产品可使用色差仪。 2.4.4膜厚要求:氧化膜厚度应符合下表及GB/T6892-2015膜层性能要求:
标准AA5AA10AA15AA20AA25
膜厚/μm局部膜厚≥4≥8≥12≥16≥20
平均膜厚≥5≥10≥15≥20≥25
对膜厚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按特殊要求执行。
2.4.5封孔要求:各类氧化产品必须进行封孔处理。 2.4.5.1酸浸蚀失重法测得的质量损失值应不大于30 mg/dm2。 2.4.5.2墨水侵蚀法检测后检测表面处应无墨水渗入痕迹残留。 2.4.6耐盐雾腐蚀性要求 2.4.6.1 CASS试验要求
膜厚AA5AA10AA15AA20AA25
实验时间8h16h24h48h72h
Rp等级≥9级
2.4.6.2 AASS试验和NSS试验要求在有需要时规定。 2.4.7耐腐蚀性、耐磨性、耐候性、绝缘性、抗紫外线等性能要求按GB/T6892-2015《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挤压型材》表8执行。 2.4.8环保要求:乙方必须要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法规及规范要求。 2.4.8.1要具有环评资质。 2.4.8.2氧化膜不得含国家环保严控的重金属。 3.质量要求 3.1 乙方到甲方提待氧化铝产品时,必须按《委外加工申请单》中注明的产品名称提货,装车前,必须对产品表面质量进行检查,发现有磕碰划伤等缺陷时,要及时与甲方联络处理,否则,任何磕碰划伤类表面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3.2乙方在物流运输过程中不得将没有装入包装箱或型材栏的产品进行堆叠,且产品之间应保留足够间距,防止产品互相摩擦、磕碰,因上述原因导致产品氧化前的外观质量缺陷由乙方负责。 3.3乙方在进行氧化处理时,必须按甲方的生产批次分批生产,不得将不同批次的产品混在一起处理。 3.4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产品表面氧化质量,当发现产品表面成批量的出现缺陷时,应立即停止氧化生产并及时与甲方沟通处理,否则出现的批量不良品由乙方负责。 3.5对于需经过机抛、化抛、打沙、抛丸前处理的产品,氧化前需经过确认合格后方可生产。 3.6乙方应该合理设计产品包装防护保护措施,保证产品在内部转运及物流运输过程中的外观质量不受影响。 3.7设备、工装、监视测量装置等的准备及管理 3.7.1乙方准备为生产过程所必须的设备、机械、工装、吊具、监视测量装置、试验设备等,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按计划进行维护管理工作,以确保氧化产品的膜厚、封孔质量等合格,且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 3.7.2乙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按计划进行定期第三方校验,以确保其检验的有效性。 3.8如在甲方工厂的入厂检验阶段发现有产品质量不良,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派遣人员到甲方现场进行不良品的挑选,当乙方人员没有及时到达现场,因产品交付工期紧急而由甲方人员自行挑选不良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挑选费用=人数*单位工时费*时间+用于挑选的材料费+场地费*时间(工时费100元/小时,场地费50元/小时) 3.9每批次供货产品经我司检测判定不合格且无法返工修复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双方认可后,将通过开据《外协不合格产品处理单》的形式对乙方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金额依据不合格品所包含的加工费损失以及原材料费损失等进行计算。如乙方对我司测量的不合格品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寻找双方认同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测。 3.10在甲方工厂的入厂检验阶段发现有部分产品质量不良,但可以基于以往发货经验判定例外放行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签署《产品例外放行单》,若该批次产品在发货前甲方提供的例外放行单乙方没有回复,将视为乙方已认可。针对该批次隐患产品甲方对乙方暂时不进行处罚,如后续甲方客户对该批次产品进行相关质量反馈并造成了甲方的相关损失时(如:不良品返修费、相关处罚金等),甲方将以《外协不合格产品处理单》进行反馈,最终由乙方承担与之对应的实际经济损失。 3.11为确保产品氧化膜满足质量要求,乙方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和出货时,应实施必要的检查。对检查内容、频次、方式等根据乙方加工产品质量表现,甲方认为有必要进行特别要求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执行。乙方的检验记录要作为文件进行保存,在甲方要求调取查阅时必须提供相应批次的检验报告。 3.12乙方在设备、工艺、生产地点等因素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发生30天前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交变更申请单进行确认。 4.生产供货要求及违约责任 4.1乙方应按照与甲方签订的生产订单交付计划按期完成供货,如无法按约定计划交付产品,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可根据乙方提交的延期时间、补救措施、是否导致损失等评估是否接受。甲方接受延期交付的,乙方可按最新确认的交期交付;甲方不接受,乙方需按原交期交货。乙方无法按照双方最终确认的交货期交货的,乙方除须赔偿甲方损失及采取补救措施支出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如下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4.1.1延期第1日至10日,按延期部分货款1%支付违约金,但不低于0.1万元/日; 4.1.2延期超过10日的,自第11日起按延期部分货款2%支付违约金,但不低于0.3万元/日; 4.1.3延期超过20日的,自第21日起按逾期订单货款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但不低于1.5万元/日。 4.1.4若乙方在本协议合作过程中第一次未能按双方最终确认的交期交货且延迟天数未超过10日,甲方可酌情减轻或免除乙方上述违约责任。 4.2乙方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严重程度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2万元的违约金: 4.2.1乙方通过利诱甲方人员等方式免除开具赔付单据的; 4.2.2乙方以拒赔、威胁等方式无条件扣押甲方产品的; 4.3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因操作失误造成批量产品质量事故,将按照甲方质量考核管理办法中事故等级进行相应产品质量损失的罚款,并按事故等级向甲方支付不良批次总货款5%至20%的违约金;若因乙方加工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甲方终端客户生产线停止,将按照甲方与顾客签订的产品框架协议进行扣罚。 4.4乙方在供货时,不得将不良品故意混到合格品中,如果甲方在入厂检验时发现有明显的不良品时,将按发现的不良品数量的双倍加工费和材料费处罚。 4.5如果甲方的客户在使用经过乙方表面氧化处理的产品时,出现由于表面氧化质量不良原因造成的退货、停工、索赔等问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5.本协议一式两份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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