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地区 |
天津 天津市 |
采购单位 |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
项目名称 |
2024年第5期个人不良贷款(个人消费贷款)转让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5期个人不良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转让项目不良贷款转让公告
| 本机构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
本机构依据《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和《银行业信贷资 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拟通过银登中心开展不良贷款转 让业务,现予以公告。
一、不良贷款基本信息
| 交易基准日 | 20241001 | 未偿本金总额(元) | 77,393,372.87 |
| 资产笔数(笔) | 15998 | 未偿利息总额(元) | 9,305,474.56 |
| 借款人户数(户) | 13592 | 未偿本息总额(元) | 86,698,847.43 |
| 加权平均逾期天数 | 2678.74 | 其他费用(元) | 27,178,202.74 |
| 单一借款人最高未偿 本息余额(元) | 88,948.98 | 借款人平均未偿本息余额(元) | 6,378.67 |
| 借款人加权平均年龄 | 38.83 | 借款人加权平均授信额度(元) | 15,758.06 |
| 五级分类情况 | 损失 15998 笔 |
| 核销情况 | 已核销 15998 笔 |
| 担保情况概述 | 信用 15998 笔 |
| 诉讼情况概述 | 未诉 15998 笔 |
| 备注 | 其它费用包括客户服务费、贷款管理费(如有)、手续费(如有)、灵活保障服务包费(如有)。 |
注1:若无特殊说明,本表格中“加权平均逾期天数”、“借款人加权平均年龄”、“借款人加权平 均授信额度(元)”按拟转让贷款本息总额加权平均计算。
注2:逾期起始点确定标准:贷款到期后未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即认定为开始逾期
二、时间安排
竞价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3日 17:00
竞价日:2024年12月26日
三、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线上公开竞价
| 竞价方式:多轮竞价 |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2024-12-26 10:30 |
| 自由竞价结束时间 | 2024-12-26 11:00 |
| 延时周期(分钟) | 3 |
| 起始价(元) | 2,500,000.00 |
| 加价幅度(元) | 50,000.00 |
四、交易对象要求
1.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1)意向受让方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 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 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及《银行业信贷资 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银登字〔2023〕1号)要求的受让方范围。(2)意向受让方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平台完成开户手续。
(3)意向受让方同意本机构交易条件。
2.意向受让方申请渠道: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业务系统进行申请。
3.意向受让方申请材料:(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提供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地方资产 管理公司需提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复印件(加盖公 章),以及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试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意向受让方签订的出让方提供的《保密协议》(加盖公章)。
(4)意向受让方签订的《信息销毁承诺函》(加盖公章)。
五、交易条件
1.通过项目挂牌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时,接受协议转让。
2.是否使用标准协议文本
不使用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标准协议文本。
3.是否通过银登中心办理资金业务
不通过银登中心办理资金业务。
4.保证金要求:
本次竞价收取保证金。
参与本次公开竞价的意向受让方需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500,000.00)。
保证金交纳方式:意向受让方应在2024年12月24日下午2:00点之前将相应的保证金汇 至出让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
收款公司名称: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收款公司账号:12001835200052504906
收款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经出让方确认收到保证金后方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履行交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
保证金其他要求:如未出现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受让方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支付价 款时冲抵转让价款。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保证金,在竞价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 金一般会原路退还至未成交意向受让方账户(只转账不退还现金)。
发生以下情况,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竞价结束后,报价最高的合格意向受让方拒绝或不能在竞价日当日确认竞价结果。2. 受让方未在竞价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3. 受让方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30个工作日后,仍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
5.转让协议签署要求:
受让方应在竞价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 以出让方的审批确认的版本为准。
6.资金支付要求:
竞价款项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第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入指定账户,具体账户信 息以《债权转让协议》为准。受让方承担银行转账费用。如受让方未按约定全额支付转让价 款,则应自《债权转让协议》签署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含)起,至全额转让价款实际支付 之日止,以转让价款总额为基数,按照每日0.5‰向出让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7.档案移交要求:
原则上,《债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出让方及时完成档案移交工作,贷 款债权证明文件如是电子资料,则以电子档发送至指定路径方式进行交割,如是纸质资料,则以快递递送至指定地址方式进行交割。
六、其他要求
1.重要提示
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交易文件知悉
意向受让方仔细阅读并理解了出让方发布的转让公告、《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完全接受 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2)风险和瑕疵知悉
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公开竞价标的(“标的资产”)为不良债权,该不良债权 可能存在债务人所提供的有关贷款申请资料存在虚假、不实的情形,存在该债权部分或全部 无法实现的风险,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可能无法最终实现。意向受让方在此确认,其已充 分了解并认识到了其根据不良债权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债权可能面临的 困难,并且系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相关协议之决定,同意按照债权在基准日的实际状 态受让标的资产。意向受让方对不良债权所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评估并自愿承担受让标的 资产后难以清收的风险以及与该标的资产相关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各地人民法院对《债权转让协议》条款不同于出让方的理解而导致受让方的预期利益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实现 的风险。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即放弃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不能正常行使债权 权利等理由主张变更、撤销或申请宣告该债权转让无效的权利,并且一并放弃以任何原因向 出让方进行追索的权利。
(3)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本次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如是电子资料,则以电子档 发送至指定路径方式进行交割,如是纸质资料,则以快递递送至指定地址方式进行交割。出 让方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及债权证明文件的瑕疵及预期收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受让方自愿 独立承担贷款债权存在的瑕疵和预期收益无法实现的风险。
(4)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限制,其能够行使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5)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其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对该标的资产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
(6)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其可能无法享有出让 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 优惠和特殊保护。
(7)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 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收益的后果。意向受让方已经知悉,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瑕疵 或尚未发现的缺陷。
(8)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出让方要求参与竞价,竞价期间不得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意向 受让方的公平竞争、损害出让方或其他意向受让方的权益;不得与出让方个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出让方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其报价作废,取消其参与竞价的资格 。
2.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时的特别承诺
(1)受让方是一家合法成立、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已就参与标的资产受让事宜取得了全 部的同意、批准和授权。
(2)受让方已就不良资产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各项规定、政策进 行了充分和必要的研究,愿意承担由于不熟悉或错误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而引 发的风险。
(3)受让方已经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充分和全面的调查以及必要的了解,对不良债权的特殊 性以及回收该等债权可能面临的困难和所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评估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 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
(4)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了解本协议项下债权的性质及相关风险,并有能力承担相关风 险。
(5)受让方承诺,在受让标的资产后,受让方不会基于该标的资产债权人的地位或者任何 为了使其受让的标的资产得到清偿为目的而针对出让方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内部知情 人、会计、律师或出让方聘请的其他人提起任何仲裁或诉讼。如果受让方违反本条义务,受 让方应当赔偿出让方相关人员的全部损失。
(6)受让方将建立个人贷款的相应催收制度、投诉处理制度,配备相应机构和人才队伍。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合法的催收方式。受让方不得通过暴力、威胁、恐吓债务人或 对出让方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对债权进行催收。如受让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受让方 应当及时解决问题并赔偿给出让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声誉损失)。
(7)受让方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因受让方违法违规催收而引起债务人与出让方及其关联方 的任何纠纷的,受让方应及时出面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果出让方或其关联方因此而遭受 任何损失的,受让方应予赔偿。受让方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的,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行为、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机构开展清收工作,第三方催收机构的行为视同受让方自己的行 为。
(8)受让方保证,未经出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将《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的履行 以及因该协议而获知的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披露或向任何媒体作任何公开披露或声明,但受让 方出于依法催收或为实现债权而须向债务人出具该协议的除外。在对债权进行处置和回收的 过程中,受让方不得对外披露任何有损出让方或债务人声誉的信息。同时负责约束及监督本 公司员工和其他授权的相关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如果因上述商业秘密泄露给出让方或第三 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受让方应予赔偿。
(9)标的资产转让后,受让方将全权负责处理消费贷款协议约定的客户服务,比如提供结 清证明等,并负责处理债务人的投诉事宜。受让方在此声明,所有影响出让方声誉的投诉受 让方都会及时处理并通知出让方。如果直接投诉到出让方,出让方将投诉案件转告至受让 方,受让方应及时跟进处理。若因受让方未妥善处理投诉给出让方造成任何影响、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受让方不得再次转让其已经受让的任何标的资产。
(11)受让方不得将债权证明文件用于实现已受让标的资产债权之外的用途,否则,出让方 有权随时拒绝受让方以后的任何提供债权证明文件的要求,且受让方应对由此给出让方造成 的全部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jane.cui@homecredit.cn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