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地区 |
天津 天津市 |
采购单位 |
永定河流域(天津)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
项目名称 |
天津翠屏湖酒店项目1#、2#、3#号楼空气治理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天津翠屏湖酒店项目1#、2#、3#号楼
空气治理
比 选 文 件
项目编号:TJYY-WT-2024-040
比 选 人:永定河流域(天津)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比选代理机构:/
2024年10月
目 录(随时更新)
第一卷2第一章 比选公告31. 比选条件32. 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33.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34. 比选文件的获取45. 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46. 联系方式4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6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61. 总则101.1 项目概况101.2 比选范围、服务期限、服务地点101.3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101.4 费用承担111.5 保密111.6 语言文字111.7 计量单位111.8 踏勘现场121.9分包121.10响应和偏差122. 比选文件132.1 比选文件的组成132.2 比选文件的澄清132.3 比选文件的修改133. 比选申请文件143.1 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143.2 比选申请报价143.3 比选申请有效期153.4 比选申请保证金153.5 资格审查资料153.6备选比选申请方案163.7 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164. 比选申请174.1 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4.2 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174.3 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75. 开标186. 评标186.1 评审小组186.2 评标原则186.3 评标187. 合同授予197.1 确定中选人197.2 中选通知197.3 履约保证金197.4 签订合同198.纪律和监督208.1 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208.2 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208.3 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20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08.5 投诉20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比选申请21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1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评标办法前附表221. 评标方法242.评审标准242.1 初步评审标准24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43.评标程序243.1 初步评审243.2 详细评审253.3 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253.4 评标结果26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27第二卷31第五章 服务要求32第三卷37第六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38一、比选申请函40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41三、授权委托书42四、服务要求偏差表43五、资格审查资料44六、服务方案48七、相关服务能力证明资料49八、其他资料52
本项目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第一卷
第一章 比选公告
天津翠屏湖酒店项目1#、2#、3#号楼空气治理单位比选公告
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天津翠屏湖酒店项目1#、2#、3#号楼空气治理单位比选人为永定河流域(天津)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天津翠屏湖酒店项目1#、2#、3#号楼空气治理单位进行公开比选。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项目名称:天津翠屏湖酒店项目
2.2项目概况:天津翠屏湖酒店项目,建设规模为将8处楼宇进行修缮、改造,建筑面积792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外檐屋面修缮、楼宇内部装修改造、水电、供热、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提升改造;
本次招标内容为天津翠屏湖酒店项目1#、2#、3#号楼空气治理单位选取,主要内容包括:1#号楼1248.68㎡、2#号楼963.77㎡、3#号楼1743.37㎡,总计3955.82㎡空气治理。
2.3比选范围:天津翠屏湖酒店项目工程质量检测
2.4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2》及相关行业质量标准
2.5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服务截止日结束
2.6服务地点: 天津市
2.7采购预算金额:7万元
2.8标段划分: /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比选申请人资质要求:
3.1.1资质要求: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本项目相关工作内容;
3.1.2业绩要求:近三年内(2021年1月1日至今)至少承担过一项以上有关工作;
3.1.3信誉要求:比选申请人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比选申请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比选项目比选申请;
3.2本次比选 不接受 联合体。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 。比选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比选申请者,请于2024年10月8日9时至2024年10月11日16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ydhtz.com.cn/)下载电子比选文件。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或修改等资料。比选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比选申请人,如未从上述地址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比选申请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5.1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10月11日16时30分,地址为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滦水园内。
5.2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人不予受理。联系方式
| 比选人: | 永定河流域(天津)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比选代理机构: | / |
| 地址: |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京津公路西滦水园内 | 地址: | / |
| 邮政编码: | 300400 | 邮政编码: | / |
| 联系人: | *** | 联系人: | / |
| 电话: | *** | 电话: | / |
| 2024年9月25日 |
| 比选文件领取登记表 |
| 项目名称 | |
| 申请人名称 | (需加盖公章) |
| 申请人地址 | |
| 姓名 | | 联系人手机 | |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
| 备注 | |
注:1、因本登记表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等问题造成比选人无法准确传递信息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响应人承担。
2、本登记表原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在递交响应文件同时递交(无需装订在响应文件内),否则视为不符合资格要求。
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比选人 | 比选人:永定河流域(天津)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京津公路西滦水园内 联系人:*** 电话:*** |
| 1.1.3 | 比选代理机构 |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
| 1.1.4 | 比选项目名称 | 天津翠屏湖酒店项目1#、2#、3#号楼空气治理单位 |
| 1.1.5 | 项目名称 | 天津翠屏湖酒店项目 |
| 1.3.1 | 比选范围 | 天津翠屏湖酒店项目1#、2#、3#号楼空气治理单位 |
| 1.3.2 | 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服务截止日结束 |
| 1.3.3 | 服务地点 | 天津市 |
| 1.3.4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2》及相关行业质量标准。 |
| 1.4.1 | 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本项目相关工作内容;近三年内(2021年1月1日至今)至少承担过一项以上有关工作;比选申请人未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 | £接受 R不接受 |
| 1.4.3 | 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无 |
| 1.9.1 | 比选预备会 | £召开 R不召开 |
| 1.10.1 | 分包 | £允许 R不允许 |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1.1项、第2.1.2项和第2.1.3项 |
| 1.11.4 | 偏差 | 允许,偏差范围:除第1.12.1项明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之外的偏差;偏差幅度:细微偏差 £不允许 |
| 2.1 | 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 2.2.1 | 比选申请人要求澄清比选文件的截止时间 | 比选公告(附比选文件)发布当日17:00 |
| 2.2.2 | 比选申请截止时间 | 2024年10月11日16时30分 |
| 2.2.3 | 比选申请人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文件当日 |
| 2.3.2 | 比选申请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修改文件当日 |
| 3.1 | 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其他材料 |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 |
| 3.2.2 | 最高比选申请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7万元 |
| 3.2.3 | 报价的其他要求 | 比选申请人按比选文件给定的比选范围和要求报价,报价包含服务期限内的服务费用、服务人员(食宿、差旅、现场费用、交通费)、税金、专家评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一切费用。比选申请报价被认为是本次比选所有内容的无漏项报价。 |
| 3.3.1 | 比选申请有效期 | 60日 |
| 3.4 | 比选申请保证金 | R不要求递交比选申请保证金 □要求递交比选申请保证金 比选申请保证金的形式: 比选申请保证金的金额: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比选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材料在比选申请文件中均须提供清晰扫描件。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近3年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近3年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 | R否 □是 |
| 3.7.1 | 比选申请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纸质正本1份,电子版1份(电子版为签字盖章后的正本文件彩色扫描件,格式为pdf版,保证能正常打开,U盘与正本文件一并密封在信封中) |
| 3.7.2 | 比选申请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3.7.3 | 比选申请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盖公章 |
| 4.1.1 | 比选申请文件加密要求 | 应将申请文件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信封上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比选文件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比选文件中指明的项目名称和“在 (递交截止日期、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响应人公章。 |
| 4.2.1 | 比选申请截止时间 | 2024年10月11日16时30分(北京时间) |
| 4.2.2 | 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 | 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滦水园内 |
| 4.2.3 | 比选申请文件是否退还 | R否 □是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比选申请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永定河流域(天津)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
| 5.2 | 开标程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文件后,本项目不组织开标,直接进入评选程序,各响应人可通过电话或视频方式了解开标情况。 |
| 6.1 | 评审小组的组建 | 评审小组构成: 3 人。 |
| 6.2 | 评审小组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人数 | 1-3名 |
| 7.1 | 中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3日 |
| 7.2 | 是否授权评审小组确定中选人 | □是 R否,推荐的中选候选人数:3 |
| 7.3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选金额的 % R不要求 |
| 9 | 电子招标比选申请 | R否 □是,具体要求: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 10.1 | 重新招标情形 | / |
| 10.2 | 代理服务费 | / |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服务采购进行招标。
1.1.2 比选人: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 比选代理机构: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比选项目名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名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 比选范围、服务期限、服务地点
1.2.1 比选范围: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服务期限: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服务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4 质量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 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1.3.1 比选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比选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3.2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3.1 项和比选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选项目向比选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比选项目中比选申请,否则各相
关比选申请均无效。
1.3.3 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比选申请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比选申请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5)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比选申请资格;
(6)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8)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9)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0)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法律法规或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 费用承担
比选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比选申请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 保密
参与招标比选申请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6 语言文字
招标比选申请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7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 踏勘现场
1.8.1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比选申请预备会的,比选人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比选申请预备会,澄清比选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1.8.2 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比选人,以便比选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8.3 比选申请预备会后,比选人将对比选申请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该澄清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1.9分包
1.9.1比选申请人拟在中选后将中选项目的非主体服务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服务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9.2 中选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选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选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比选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0响应和偏差
1.10.1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比选人的响应,否则,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0.2比选申请人应根据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供比选申请服务内容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方案及技术服务和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比选文件作出响应。
1.10.3 比选申请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服务要求提供相关支持资料。
1.10.4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比选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比选申请将被否决。
1.10.5 比选申请文件对比选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比选申请文件的服务要求偏差表中列明,除
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比选申请人响应比选文件的全部要求。比选文件
2.1 比选文件的组成
2.1.1 本比选文件包括:
(1)比选公告;
(2)比选申请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服务要求;
(6)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7)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 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比选人,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
2.2.2 比选文件的澄清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不足 3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比选申请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比选申请截止时间。
2.2.3 比选申请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比选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比选人有权拒绝回复比选申请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比选文件的修改
2.3.1 比选人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比选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修改比选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不足 3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比选申请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比选截止时间。
2.3.2 比选申请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比选申请文件
3.1 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 比选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比选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比选申请保证金;
(4)服务要求偏差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服务方案;
(7)相关服务能力证明资料;
(8)其他资料。
比选申请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的,或比选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比选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比选申请保证金的,比选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比选申请保证金。
3.2 比选申请报价
3.2.1 比选申请人按比选文件给定的招标范围和要求报价,报价包含服务期限内的服务费用、服务人员(食宿、差旅、现场费用、交通费)、税金、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及完成验收、审批所必需的场地费、专家费等一切费用;还应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比选申请人应按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比选申请函中进行报价。
3.2.2 比选申请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比选申请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比选申请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比选申请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比选申请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修改比选申请函中的比选申请报价总额。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比选人设有最高比选申请限价的,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比选申请限价,最高比选申请限价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比选申请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3 比选申请有效期
3.3.1 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有效期为 60 天。
3.3.2 在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比选申请人撤销比选申请文件的,应承担比选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比选申请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延长比选申请有效期。比选申请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比选申请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比选申请失效,但比选申请人有权收回其比选申请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比选申请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比选申请保证金
3.4.1 比选申请人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比选申请保证金,并作为其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比选申请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比选申请保证金的,评审小组将否决其比选申请。
3.4.3 比选人最迟将在与中选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和中选人退还比选申请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申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撤销比选申请文件;
(2)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比选申请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3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比选申请人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或认证等材料的扫描件以及:
(1)比选申请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比选申请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比选申请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选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等的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比选申请人败诉的服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5.6 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比选申请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比选申请方案
3.6.1 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比选申请人不得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否则其比选申请将被否决。
3.6.2 允许比选申请人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的,只有中选人所递交的备选比选申请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审小组认为中选人的备选比选申请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比选申请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比选申请方案。
3.6.3 比选申请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比选申请报价,或者在比选申请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
3.7.1 比选申请文件按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供产品、比选申请有效期、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比选申请文件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
3.7.3(1)比选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比选申请函及对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比选申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其他签字盖章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2)比选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比选申请人应根据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比选申请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比选申请
4.1 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比选申请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加密比选申请文件,具体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2未按本章第 4.1.1项要求密封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将予以拒收。
4.2 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文件。
4.2.2比选申请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地点:见比选申请须知前附表。
4.2.3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比选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3 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
4.3.2比选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比选申请人撤回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人自收到比选申请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比选申请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加密、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开标
申请人自愿参加开标,如需参加,请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现场,开标过程中,比选申请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比选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评标
6.1 评审小组
6.1.1 评标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比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比选申请人或比选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比选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比选申请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比选申请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比选申请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审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比选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审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审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选候选人名单。评审小组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人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合同授予
7.1 确定中选人
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比选人或比选人授权的评审小组依法确定中选人,并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中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比选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选通知书前提请原评审小组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比选人发现比选申请人以他人名义参与比选或以提供虚假资料等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参与比选的,将取消其中选资格。
7.2 中选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
7.3 履约保证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比选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比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选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选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3.2 中选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选,其比选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申请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其比选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申请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选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选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比选人向中选人退还比选申请保证金;给中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联合体中选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就中选项目向比选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露招标比选申请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比选申请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比选申请,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比选申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比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比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比选申请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集团纪检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比选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比选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比选申请
本比选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比选申请方式,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选候选人排序方法 | 评审小组依据比选申请人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比选申请人进行排序,推荐中选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比选申请报价低的优先;比选申请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则由评委会投票决定,得票多者排名优先。 |
|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比选申请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 比选申请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规定 |
| 备选比选申请方案 | 不允许提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 |
| 2.1.2 | 资格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比选申请人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比选申请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 比选申请报价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比选申请内容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服务地点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比选申请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比选申请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服务内容 | 符合第五章“服务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类别 | 评审项目 | 标准分 |
| 响应报价 | 报价分 | 30 |
| 综合服务评定 | 服务周期及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 10 |
| 人员配置 | 15 |
| 服务承诺 | 15 |
| 业绩 | 类似业绩 | 20 |
备注:
1、以上评审过程中所需证明材料均须在比选申请文件中提供原件扫描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各评委打分总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比选申请人的服务方案得分,每项内容中允许打一次分,保留两位小数,超出时打分无效;不合理或缺项得零分。
3、各评委所有评审项打分合计作为该评委的打分,所有评委打分的平均值作为最终得分。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小组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本章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但比选申请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比选申请报价低的优先;比选申请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选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比选申请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如有)。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比选申请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比选申请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比选申请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如有)。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审小组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比选申请。
3.1.2 比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比选申请:
(1)比选申请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比选文件的偏差超出比选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比选申请、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比选申请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比选申请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比选申请人书面澄清确认。比选申请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比选申请:
(1)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比选申请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比选申请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比选申请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审小组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服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比选申请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比选申请人得分=A+B+C。
3.2.4 评审小组发现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比选申请报价,使得其比选申请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比选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当认定该比选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比选申请。
3.3 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比选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审小组不接受比选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比选申请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审小组对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外,评审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审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选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天津翠屏湖酒店项目1#、2#、3#号楼
空气治理合同
合同编号:TTYY-WT-2024-040
工程名称:天津翠屏湖酒店项目
甲方:永定河流域(天津)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二○二四年九月
工程名称: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甲方的天津翠屏湖酒店项目1#、2#、3#号楼空气治理工程由乙方负责施工,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技术服务工程概况:
1、施工地址:
2、施工范围:
3、技术服务方式:
4、质量标准:依据中国《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2》。
5、工程日期:本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完工日期
年 月 日完工,全部工程总历时天数 天。
第二条、技术服务治理方式:
1、高温熏蒸:利用高温机器对着重污染源进行熏蒸,加速污染物的快速挥发,加速分解表面异味。
2、喷涂药剂:对不同污染物利用相对应药剂进行喷涂处理,并对接缝处及内壁、断面、裸露处进行涂刷,使药剂渗透并加速分解异味,建立有效的消毒和长期的空气净化环境。
3、通风:治理完成后保持施工地点的强制通风7天,保持室内光线,建立有氧环境,使药剂充分反应。
4、乙方承诺所使用的治理药剂和设备均为省疾控检验合格产品,保证使用的材料绝对不会产生二次污染且材料本身无毒无害。
第三条、净化服务效果及验收事项说明:
1、效果:治理之日5-7天以后,保持室内通风,异味降解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下。
2、因室内空气污染物的释放与温度、湿度、气压等有密切关系,出具检测报告后,甲方如有异议需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若甲方委托其他第三方验收,受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需经乙方认可,并且验收时,必须有乙方相关人员在场,否则乙方有权不承认验收结果。
3、乙方在治理检测合格后,为甲方提供 年的质保期以及室内环境相关问题咨询服务。
4、如质保期内,在客户未添加新的污染源情况下出现反弹情况,乙方为甲方无条件提供2次施工,直至服务达标为止。
5、如果甲方后期添加新的污染源物质导致室内空气不达标的情况,则乙方不予负责。
第四条、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需提前3天告知乙方准确的施工时间,便于甲方安排准备,乙方按照甲方约定时间安排进场施工。
2、在施工前,甲方应将室内房间清理干净,需治理的办公家具、柜子、抽屉里物品清理干净并妥善保管。
3、施工过程中,乙方注意保护甲方室内家具等物品并进行相应的防护,必须完全遵守施工流程,保证服务质量。
4、施工完成后,为了保证治理质量,工程结束且持续通风7天后甲方可进行卫生清除,不得擅自改变施工现场需要规定的状态。如室内空气较潮湿,或通风效果不佳,甲方应采取强制措施。
5、甲方提供电源、光源、水等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技术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施工面积: 平方米,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 元。
2、治理费用: 元,大写:
4、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甲方收到检测合格报告日起 天内,付清乙方所有款项。
5、乙方按甲方提供资质,开具税务管理部门有效的发票凭证。
6、乙方公司账户信息:
6.1、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6.2、收款方式:对公汇款
第六条、其它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方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内容进行宣传或泄露给其他第三方得知。
2、本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后期遇到问题,甲乙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1)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置一份。
| 单位名称(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单位名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仅供参考,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
第二卷
第五章 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天津翠屏湖酒店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将8处楼宇进行修缮、改造,建筑面积792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外檐屋面修缮、楼宇内部装修改造、水电、供热、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提升改造。
服务范围及内容
天津翠屏湖酒店项目,建设规模为将8处楼宇进行修缮、改造,建筑面积792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外檐屋面修缮、楼宇内部装修改造、水电、供热、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提升改造;
本次招标内容为天津翠屏湖酒店项目1#、2#、3#号楼空气治理单位,主要内容包括:1#号楼1248.68㎡、2#号楼963.77㎡、3#号楼1743.37㎡,总计3955.82㎡空气治理。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22》标准及相关行业质量合格标准。其他要求
无
第三卷
第六章 比选申请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比选申请文件
项目编号: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印鉴或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比选申请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服务要求偏差表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服务方案
七、相关服务能力证明资料
八、其他资料
一、比选申请函
(比选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服务采购项目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比选申请总报价提供该项服务,服务期限 ,质量要求 ,服务地点: ,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比选申请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比选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服务要求偏差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服务方案;
(7)相关服务能力证明资料;
(8)其他资料。
比选申请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比选申请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服务要求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比选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申请有效期内不撤销比选申请文件。
5.如我方中选,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本项目比选申请有效期为90日历天(自比选申请截止之日算起)
8.(其他补充说明)。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或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比选申请人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本比选项目比选申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此表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如为法定代表人比选申请,此表可不填写。
四、服务要求偏差表
| 序号 | 比选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比选申请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偏差说明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除服务要求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比选申请人响应比选文件的全部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
| 比选申请人名称 | |
| 注册资金 | | 成立时间 | |
| 注册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员工总数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网址 | | 传真 |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 电话 | |
| 比选申请人须知要求比选申请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 近一年(或成立至今)营业额 | |
| 比选申请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 备注 | |
注:1. 比选申请人应根据比选申请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三)信誉情况(附“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网页截图)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
| 项目名称 | |
| 项目所在地 | |
| 委托人名称 | |
| 委托人地址 | |
| 委托人电话 | |
| 合同价格 | |
| 项目负责人 | |
| 项目描述 | |
| 备注 | |
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
六、服务方案
(比选申请人依据比选文件第五章的服务要求及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要求,自拟格式和内容)
七、相关服务能力证明资料
(一)服务团队人员情况表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身份证号 | 职称 | 执业(职业)资格及证书编号 | 在本项目任职 | 类似服务经验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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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资历表
| 一般情况 |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学位 | | 身份证号码 | |
| 学历 | | 毕业学校 | | 专业 | |
| 职称 | | 执业(职业)资格 | | 服务比选申请人时间(年) | | 在本项目任职 | |
| 经历 |
| 时间 | 负责过的主要服务项目 (项目类型、规模、内容等) | 在该项目中任职 | 备注 (完成情况及获奖) |
| | | |
注:一人一表。
本表后附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如有)、执业资格证书(如有)扫描件(盖公章)。
(四)项目服务承诺
(三)其他相关服务证明资料
八、其他资料
8.1、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承诺函
致: (比选人)
我方已经详细阅读了《 (项目名称)比选文件》,充分了解了本项目的招标条件、工程情况、合同条款,并完全理解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及比选申请的各种经济风险责任。我方决定参加本项目比选申请,并做如下承诺:
一、我方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的比选申请;
二、我方在该项目比选申请过程中给比选人或评审小组所提供的一切证书、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等负法律责任.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让他人挂靠比选申请,不以他人名义比选申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四、不与其他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比选申请报价,不排挤其他比选申请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比选人的合法权益;不与比选申请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比选申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向比选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以牟取中选;
五、比选申请截止后,我方不在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撤销比选申请文件;
六、我方收到中选通知书后,严格按比选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不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严格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七、我方保证在本次比选申请中不出现虚假恶意投诉,决不利用投诉进行不正当竞争及阻碍招比选申请活动的正常进行,决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否则,我方自愿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招标比选申请投诉“黑名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若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比选申请资格、记入信用档案、罚款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选的,自动放弃中选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比选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8.2、比选申请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